普法自媒体大学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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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简述】:

2021年初,河南驻马店一段少女嫁老人的视频在网上流传,引发网友热议。据青岛广电:该女子已经成年,但存在智力障碍和身体残疾,生活无法自理。视频中称:男方承诺给女方家中一万元彩礼,并且会对女孩好。大爷称:“有条件的话会生个孩子。”视频中20岁的残障少女一直在哭泣,55岁的新郎在一旁为她擦泪,女孩的母亲却说:“正常人还没这待遇。”3月1日,驻马店市民政局回应,此种情况属于无效婚姻。据澎湃新闻采访,民政局工作人员称:“不可以,她不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属于无效婚姻,智力低下有一个等级,如果智力要是还行就给她办。如果无法正常沟通可以不予不办理。

残疾人当然也有追求婚姻自由的权利,但在视频中,20岁的妙龄少女被母亲安排嫁给55岁的大爷,少女哭泣不止,令人动容,残障人士也应该有表达自我的权利而不是由父母万事包办。收取的一万元彩礼很难不让人怀疑,母亲是不是为了甩掉这个包袱而进行的”交易”。

【法律规定】:

关于婚姻登记的条件,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有明确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基本原则】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自愿】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禁止结婚的情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胁迫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观点评述】

从法律条文,我们可以得知,我国保障婚姻自由,任何人都有自觉选择配偶的权利。婚姻需要双方完全自愿。在本事件中,女孩明显不愿和大爷结婚,这违背了自愿的原则,婚姻是无效的。

结婚也是一种民事行为,那么双方完全自愿这一要求的前提,是每一方必须有自愿决定的能力吗?如果按照这种逻辑,那么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无法结婚的,这就意味着一些有精神疾病或其他原因导致的不能完全控制自己能力的人无法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因此以我个人之见,婚姻的成立不应该以要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

目前在我国法律中确实没有规定双方完全自愿的前提是双方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并不是立法者的疏忽。结婚这项权利是自然赋予的还是立法者依据法律施加给我们的呢?婚姻显然是一个人天然具有的权利,在远古时代,没有政府,没有法律,我们也可以缔结婚姻。所以我们无权高高在上的说,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婚姻无效,因为这项权利是人人天然享有的,而不是立法者客加的。

在实践中,民政局一般也会要求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缔结婚姻时,监护人要到场,问清情况,最大程度上保障婚姻自由,尊重当事人意愿。

在农村“老光棍”与“脑子有问题的少女”的结合是很常见的,只是两个人搭伙过日子。即使违背当事人意愿,在没有外力介入的情况下,单凭自己很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这也凸显了“送法下乡”的时代必要性,希望我国法制能够不断完善、不断进步。能够照亮每一个隐秘的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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